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文化 > 普法宣传
格式合同藏惊人陷阱,法务应做好3点防范措施

作为公司的一名法务人员,合同的起草和审核是日常基础和最频繁的工作,有些企业为了使用的方便,在日常的业务交往中就慢慢的形成了固定的合同模板,针对一些条款直接予以固定,不允许交易相对方进行修改,如果交易对方此时恰恰处于弱势地位,迫切需要达成交易,则往往会直接使用强大的“甲方”提供的文本,然后如果一旦出现纠纷,该格式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如何防范格式合同带来的法律风险呢?下面就格式合同涉及的法律知识点做简要叙述。


格式合同的定义


根据《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包括格式条款的合同为格式合同,又称为标准合同、定式合同、定型化合同。通常来说,由于一些垄断行业的存在、交易内容的大量重复以及交易双方追求简单、省时的诉求,格式合同便应运而生,广泛应用于商事领域。



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


1、无效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格式条款具备《合同法》第52条、53条规定的情形时,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具体表现为: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隐瞒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同意与其订立格式条款。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或其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凡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者损害人民健康、坑害消费者利益等达到一定程度的格式条款,都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使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也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格式条款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此处所说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二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6)此外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发生争议时,不利解释的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首先应该以订约方合理的理解进行解释;其次,如果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该作对条款制定方不利的解释;如果格式条款和普通条款规定不一致的,则采用普通条款的规定。由此看出,当发生纠纷时,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完全处于被动、不利的地位。



3、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


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9条、10条、11条、12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格式条款提供者不按规定备案或者对应当修改的格式条款逾期不作修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备案、停止使用;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将其违法情况向社会公布。



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1、制定合同时遵循公平原则


格式合同的而提供者在制定合同范本时要坚持公平的原则,公平原则是法律的灵魂。它要求当事人之间应公平地确立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反对制定格式合同一方凭借其优势对另一方当事人权利进行不合理限制。因此,制定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时要遵循这一原则,避免该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被法院确认为无效或予以变更。



2、尽到合理提示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39条、40条《合同法解释(二)》第6条、9条、10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而且,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需要对已经尽到合理的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对格式条款的制定方设定的义务,如果格式条款不公平或是制定方没有尽到提示义务或是拒绝说明的,该条款均视为未订立。所以企业一定要注意在使用格式合同时,一定采用合理的方式进行提示对方,如订立合同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保留证据,避免合同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3、按照要求及时进行备案


根据规定,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在合同订立之前,应当将格式条款文本报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合同主要包括:1、房屋买卖、租赁及居间、委托合同;2、物业管理、住宅装修装饰合同;3、旅游合同;4、供用电、水、热、气合同;5、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合同;6、消费贷款、人身财产保险合同7、旅客运输合同 8、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经备案的格式条款内容需变更的,提供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将变更后的格式条款文本重新备案。因此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在订立、使用、变更上述合同时,一定注意及时按要求进行备案,避免因此遭受行政处罚和面临合同无效的风险。 



小结


对于每一个企业来说,合同的法律风险防控既是最基础的风控内容,也是至关重要的风控内容,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一系列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因此作为公司的法务,尤其是一些垄断行业和通信行业,在日常合同的制定与审核过程中,在运用格式合同享受便捷性的同时,一定要注意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避免公司巨大的损失。  


来源:CCA公司法务联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