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问 执行案件的主要流程包括哪些? 答复:执行案件主要包括执行实施程序和执行审查程序。执行实施程序是指执行案件的整体运作程序,其中包括对“人”的执行【即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和对“物”的执行【即对执行财产的直接执行,包括对执行财产的直接处置和变价拍卖、变卖等】。而执行审查程序是对执行实施程序的监督,保障的是执行实施程序的效率和公平,主要解决的是执行实施程序中出现的“执行行为异议”【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案外人异议”【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等问题。 第二问 如何确定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 答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可知,执行案件的管辖规则是法定的,不能由当事人通过约定来选择、变更,具体适用规则如下:
第三问 如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答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8号】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法院依职权调查,包括现场调查、搜查、网络调查(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唤、拘传、审计等; 2.人民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或依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发布悬赏公告; 3.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除此之外,虽然《财产调查规定》中未明确律师可以依据法院发出的调查令进行调查,但在《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中已经明确,律师可以持法院调查令进行不动产信息的调取。 第四问 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措施包括哪些? 答复:关于查控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同时,该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此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第五问 针对被执行人财产,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存有异议的,如何提起救济? 答复:至于救济途径,《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和第227条分别规定了两种救济程序,分别是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针对“执行行为”提起的“执行行为异议”以及由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提起的“案外人异议”。至于救济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的规定,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其中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的,应当向相关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第六问 执行行为异议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答复: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措施提出异议 含义:对(保全、执行中涉及的)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执行措施提出异议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法定程序提出异议 含义:对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提出异议 3.利害关系人提出特定异议 含义:对妨碍其参与执行,侵犯其权利等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4.参照/按照执行行为异议制度处理的特殊情形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 的若干规定》第14条中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 案外人提出异议的,依照第225条处理。 第七问 能否对对限制出境、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拘 留、罚款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答复:限制出境、拘留、罚款、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不适用执行行为异议制度,这些执行措施另有救济途径。 第八问 针对执行财产的查控,在查封法院(首封法院)与轮候查封法院之间,哪家法院能够处置执行财产? 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执行过程中, 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 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第九问 针对执行财产的处置,有哪些具体方式? 答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 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执行财产的处置方式及先后顺序包括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或强制管理。 第十问 如何确定拍卖、变卖执行财产的基准价或参考价? 答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可以按如下先后顺序,确定参考价格:
第十一问 当事人协商一致,以被执行财产抵偿债务的,法院是否作出抵债裁定? 答复:2018年3月1日开始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 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第十二问 案外人对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履行到期通知书》提出异议? 答复:针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其对第三人到期债权而言,执行法院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法释〔1998〕15号】第61条的相关规定,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而非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通知书的适用场景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第242条、243条规定的相关机构的协助义务以及涉及相对人进行资质、证照的转移。如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可以尝试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第十三问 针对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能否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纳 入失信名单? 答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 干规定》的规定,不能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名单,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 施后,也可以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 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十四问 执行过程中,双方就执行事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执行担保承诺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了怎么办? 答复:依据在《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针对执行担保,实务领域一般都与执行和解绑定在一起,而移居执行和解的相关规定,除非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否则法院不能追加保证人为被执行人。 第十五问 哪些情况下可以排除申请执行人依据对执行标的物享有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进行的执行? 答复: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126条的解释,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 28条规定的仅仅是一般房屋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 而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9条规定了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纪要指出,29条基于对消费者生存权这一更高价值的维护,可以排除依据抵押权进行的执行,但是根据第28条的规定提出异议,则不能排除依据抵押权进行的执行。 来源:CCA公司法务联盟 |